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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加强教职工电动车校内充电管理的通知

发布时间:2017/11/30 8:59:27 作者:梁伟 浏览量:3188次

关于加强教职员工电动车校内充电管理的通知

各区教育局,直属学校:

为进一步加强教职员工电动自行车在校园内充电(以下简称电动车充电)的安全管理,消除电动车充电隐患,杜绝因电动车充电引发各类事故,现对校内电动车充电提出以下意见。

一、场地设施要求

1.电动车充电区应远离火源、易燃易爆物,与教学区、生活区隔离,保持良好通风,并做好遮阳遮雨防护。

2.充电插座应固定安装,确保一车一充,严禁一座多充外接排插现象。充电插座应定时供电,并安装漏电保护开关和空气开关。

3.电动车充电区应安装视频监控,图像传输至传达室,保证有人值守。充电区要配足专用灭火器材。

二、管理工作要求

1. 学校应与教职员工签订电动车充电安全管理责任书,明确要求教职工应选购、使用合格的电动车、充电器和电池,不违规改装电动车,不使用不合格或过期电池和充电器。

2. 电动车充电时,教职工要注意对充电器、插座、插头、线路进行检查,充电时长不得超过6小时。充电过程中尽可能将充电器放置远离车体以外的地方,严禁放在车体内、坐垫上、脚踏板及悬挂车身上,充电器上严禁覆盖物品。

3.学校每天应安排保安加强对电动车充电区的安全巡查,原则上每2小时应巡查一次,发现异常情况即时处理并向校领导汇报。

4. 充电区电动自行车要按秩序停放和充电,充电电动车和非充电电动车应分开放置。

三、本通知自201791起施行。

南京市教育局

201776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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